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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共用电"被商业"了,感觉有点冤! 
[ 2010-2-9 11:45:00 | By: 天马 ]
 
  自2009年11月20日起,深圳供电局将原普通用电商业、服务业类与其它类用电价格合并,合并后的电价类别统称为“商业及其他”用电。自此,小区所有共用电项目全按“商业及其它类”价目标准来收费,由原来的普通用电中的其它类0.9444/KW.h元的电价,调整为1.0064元/KW.h元。小区共用照明和电梯、水泵等设备全年用电量约20多万度,一年无故又增加12400元电费支出。本来,小区共用电本来就完全属于居民日常生活用电,而并非物业公司的商业经营用电,原来定性为“其他”用电类别也是由供电企业强制行为,物业公司面对国家垄断企业这种强制定性也是实属无奈!如果,将小区共用电全部按居民用电0.68/KW.h元电价标准来收费,那么小区每年电费将节省65280元。这无论是对物业管理处还是对于小区居民来说,都是一笔被多缴的费用。感觉很冤!有种"被商业"了的感觉!希望我们的物业管理协会能为行业争取供电和物价部门对这种错误用电分类进行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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